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还应当在仓储场所等重点区域设置电视监控设施以及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报警装置。第八条 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七章规定了对违规行为的严格处罚措施。未经许可或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或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通过欺诈手段获取许可证,将面临公安机关的严厉惩罚,包括没收非法物品、罚款(货值10-20倍,不足1万按1万),违法所得没收,营业执照可能被吊销,情节严重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企业应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设施、设备,以及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经营企业需建立并执行安全管理制度,防止化学品被非法使用。第四章 购买、运输、使用与销毁 购买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需向公安机关申请购买许可证。1 购买活动应遵守国家相关规定。
在销售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时,经营单位需查验购买许可证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对于代购情况还需验证购买人的委托文书。经营单位需在确认无误并保留复印件后才能出售,并在发现可疑情况时及时报告给当地公安机关。同时,经营单位需建立销售台账,详细记录销售情况,保存两年以备查验。
销售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时要在5日内将销售情况送公安机关备案,第二,三类要在30日内送公安机关备案。4,经营单位应将以上销售台帐及留存的有关材料保存二年备查,应当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上年度的经营情况。
1、替代有毒有害化学品。选择无毒或低毒的化学品替代原有有毒化学品,采用不燃化学品替代易燃化学品。 变更工艺。通过改变生产工艺来减少或消除化学品的危害。 隔离风险。采取封闭或设置屏障等措施,防止工作人员直接接触有害环境。 改善通风。
2、替代。选用无毒或低毒的化学品替代原有的有毒有害化学品,选用可燃化学品替代易燃化学品。(2)变更工艺。通过变更生产工艺来达到消除或降低化学品危害的目的。(3)隔离。通过封闭、设置屏障等措施,避免作业人员直接暴露于有害环境中。(4)通风。
3、控制作业场所中有害化学品的原则主要分为操作控制和管理控制两大类。 操作控制 操作控制的目标是通过采取适当的措施,减少或消除工作场所的危害,保障工人在日常作业中的安全。主要措施包括替代、改变工艺流程、隔离、通风、个人防护以及卫生操作。工作场所的危害程度取决于所接触化学品的特性和相关工艺过程。
操作控制原则:操作控制旨在通过适当措施消除或减少工作场所的危害。这包括:- **替代:** 使用较少或无害的化学品替换高害化学品。- **变更工艺:** 调整或改变生产流程,以减少有害化学品的接触和排放。- **隔离:** 通过物理屏障或封闭系统,防止工作人员与有害化学品的直接接触。
控制作业场所中有害化学品的原则是操作控制和管理控制。操作控制 操作控制的目的是通过采取适当的措施,消除或降低工作场所的危害,防止工人在正常作业时受到有害物质的侵害。采取的主要措施是替代、变更工艺、隔离、通风、个体防护和卫生。
生产使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时,应始终将安全放在首位,确保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采取预防措施,防患于未然,避免事故的发生。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进行管理,确保化学品的合法合规使用。 实施系统治理,通过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进行全面监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预防为主、依法治理、系统治理的原则,强化和落实从业单位的主体责任。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治安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工作全面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