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批和颁发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和监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评价、考核和审计的实施及管理。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指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的第41号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设立,且已获得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核准文件,专门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产品或中间产品生产的实体企业。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应急管理要求:(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二)建立应急救援组织,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三)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危险化学品储存应满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理要求。根据法律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等。
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应符合防火防爆安全规定,区域内严禁烟火和明火。危险化学品入库时应严格检验物品质量、数量、包装等情况。剧毒品、炸药、放射性物质应在储存期内定期检查,发现品质变化、包装破损、渗漏应及时处理。综上所述,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应满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规定,确保储存安全。
储存危险化学品必须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的规定。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要求,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化学危险品须储存在经公安部门批准设立的专门危险化学品仓库中。储存危险化学品及数量须经公安部门批准,未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储存仓库。 化学危险品露天堆放应满足防火、防爆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规划、选址、建设应符合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3。此外,还需要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储存方式:危险化学品应根据其特性、防火要求及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中的储存要求,选择合适的仓储设施进行储存。
根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的第六章附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和证明。具体来说,这些许可证和备案证明是由该总局统一监制的,确保了生产和经营行为的合法合规。
免于提交本条第(四)、(五)、(七)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生产或经营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必须在相关活动开始后的30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包括品种、数量等信息的报告。
1、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审批制度,对危险化学品的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2、法律分析: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审批制度,对危险化学品的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3、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具体如下: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审批制度,对危险化学品的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4、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口、出口实行许可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对进口、出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依法进行管理。
5、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危险物品种类繁多、范围广,涉及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及处置等六大环节。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审批制度,对危险化学品的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
6、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审批制度,对危险化学品的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药药品和精神药品。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查、颁发、监管等方面的要求。
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第四条 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危化品经营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的企业。适用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并凭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和未经工商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修订解读 自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以来,为适应新条例要求,强化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需进行修订。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