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品生产的法规(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规范)
[ 时间:2024-09-17 阅读:43次 ]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什么制度

【法律分析】: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化品的企业,需要依法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是化工贸易,或者其他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在经营前,需要向安监局提出公司所需要的品种或者类别,提交相应资料,拿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这种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并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这一制度旨在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监管,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

法律分析: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外,属于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遵守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对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有关规定。禁止走私或者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转让、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前体,原料和化学助剂等物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9月18日修正版)章第二条规定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共32种。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政府管制类危化品的采购须到公安部门报备审批,按照我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5号令)相关规定,购买易制毒化学品须到公安部门进行审批或备案;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建立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不在2018年9月18日第三次修订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附件《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中的化学品均不是易制毒化学品。列举部分如下:氯化钠。该化学品是一种无机离子化合物,化学式NaCl,无色立方结晶或细小结晶粉末,味咸。可用于食用、医疗、工业等领域。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订)

1、年修订版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安全要求,加强了监管措施,提高了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3、【答案】:B 参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4日)——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选项A错误)。

4、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如何管理 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特别是港口危化品储存企业有专门规定。2013年2月1日起施行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对危险货物的港口经营人作出明确要求。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共八章一百零二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于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根据2013年12月《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督、指导全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执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和备案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则负责本地执行许可制度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合规进行。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督、指导全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生产、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许可证颁发管理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并提交相应资料,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