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目录:第一类:(1) 1-苯基-2-丙酮。(2) 3, 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3)胡椒醛。(4)黄樟素。(5) 黄樟油。(6) 异黄樟素。(7) N-乙酰邻氨基苯酸。(8)邻氨基苯甲酸。第二类:(1) 苯乙酸。(2)醋酸酐★。(3) 三氯甲烷★。(4) 乙醚★。
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审批和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许可证颁发管理部门申请变更许可证:(一)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改变;(二)单位名称改变;(三)许可品种主要流向改变;(四)需要增加许可品种、数量。
第二类 1.苯乙酸 2.醋酸酐 3.三氯甲烷 4.乙醚 5.哌啶 第三类 1.甲苯 2.丙酮 3.甲基乙基酮 4.高锰酸钾 5.硫酸 6.盐酸 说明:第一类、第二类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
在长春市办理“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一般情况需提供: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真实有效。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生产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需要满足特定条件并经过审批。首先,申请人需为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或药品生产企业,拥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备、仓储和污染处理设施,同时具备严格的安全生产制度、环境应急计划,并确保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备相关知识且无犯罪记录。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全文如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购销和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安部是全国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的主管部门。
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条例》中所确定的麦角酸、麻黄素等物质,品种目录见本办法附件1。
、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安全管理。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前均应按单据进行检查验收、登记。验收内容包括:名称、规格、数量、质量、包装、危险标志、有无泄漏、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等,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出库;当物品性质未弄清时不得入库。
醋酸酐 乙酸酐是一种有机物,化学式为C4H6O3,无色透明液体,有强烈的乙酸气味,味酸,有吸湿性,溶于氯仿和乙醚,缓慢地溶于水形成乙酸,与乙醇作用形成乙酸乙酯。易燃,有腐蚀性,有催泪性。
以下化学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受公安部门管制。
常见的易制毒化品如下:第一类:1一苯基一2一丙酮、3,4一亚甲基二氧苯基一2一丙酮、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N一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笨酸甲酸;第二类:苯乙酸、醋酸酐、三氯甲烷、哌啶;第三类: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
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麻黄素、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1-苯基-2-丙酮、胡椒醛、黄樟脑、异黄樟脑、醋酸酐。简单来说,易制毒化学品就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原料和配剂, 既广泛应用于工农业生产和群众日常生活,流入非法渠道又可用于制造毒品。
【答案】: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第二类包括:苯乙酸、醋酸酐、三氯甲烷、乙醚、哌啶;第三类包括: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
申请条件 本事项无相关条件限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 申请—核对—备案 法定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十三条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一般情况需提供: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清晰可见,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一般情况需提供: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及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纸质和电子版: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真实有效。)一般情况需提供: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电子版:原件2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口、出口实行许可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对进口、出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依法进行管理。
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照编号应该按照以下格式填写:经营备案证编号为10位数字,由四部分构成,分别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行政区划代码、备案管理机关代码和流水号。具体格式为:ABXXXXX-XXXXX。
一般情况需提供: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品种、销售量、主要流向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完整。)一般情况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纸质: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需报复印件,真实有效,清晰可见,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经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需具备依法登记、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等条件,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需有相关知识且无犯罪记录。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许可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而非药品类则由省级安监部门审批。审批过程同样在30日内完成,同样提供书面理由。
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生产企业。(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三)有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安全生产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
易制毒化学品:- 购买管理:需提交企业或组织合法使用证明,第一类药品类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批,非药品类由省级公安机关审批,个人自用购买高锰酸钾需备案。- 运输管理:需提供购销合同和相关证明,一类由市级公安机关审批,三类由县级审批后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