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预防和惩治涉及毒品的违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禁毒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本级禁毒委员会的综合协调、督导考核等工作。第六条 禁毒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禁毒工作职责,向禁毒委员会报告禁毒工作情况。各单位之间应当密切配合、互相协调。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涉毒人员等相关信息的动态管理和共享利用。省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的禁毒执法合作机制,加强禁毒信息交流和共享,依法开展禁毒执法合作。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购销和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安部是全国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的主管部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条例》中所确定的麦角酸、麻黄素等物质,品种目录见本办法附件1。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生产许可批件》,在《药品生产许可证》正本的生产范围中标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在副本的生产范围中标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后,括弧内标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名称。
三)具有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资格的药品经营企业;(四)取得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的外贸出口企业;(五)经农业部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达兽用盐酸伪麻黄碱注射液生产计划的兽药生产企业。
依据《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评审、修订及考核管理制度》,每年12月30号对责任制落实情况和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采取打分制,考核结果经过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认可。 说明 分管安全负责人和生产技术部经理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生产技术部经理逐条完成履职和目标,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年终进行考核。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变更及校长任职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4条 (主席令第80号200128)省公安厅5易制毒化学品(一类)生产经营备案证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该项由“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代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条例》中所确定的麦角酸、麻黄素等物质,品种目录见本办法附件1。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
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单方制剂,由麻醉药品定点经营企业经销,且不得零售第十二条取得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凭生产、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不得进行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
1、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易制毒化学品,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成立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管理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并确定1-2名专兼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人员。2定期对易制毒化学品供应人员、仓管员、使用人员进行政审,定期对上述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2、程序: 采购部采购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应持备案或许可手续(公安部门),向有资 质的企业或经销商采购。禁止采购无登记证、无生产许可证或者无批准文件,无产品质量标准、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不合格的商品。
3、易制毒化学品,泛指可以用于制造生产有毒物品的化学原材料或者半成品。这是海关对货物品名的一个归纳。核销就是进出口核销哈,进口和出口都是需要的,以此证明贸易合法性,维护国家经济与产业。
法律分析: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口、出口实行许可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对进口、出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依法进行管理。
法律分析: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法律主观:我国《禁毒法》中所规定的对于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许可制度。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都实行许可制度;并且对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口、出口,也实行许可制度。
法律分析: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法律规定,经营危化品的企业,需要依法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禁止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口、出口实行许可制度。
1、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公司对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确保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企业内部关于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的要求,以防止因员工违规操作导致对员工身心健康和财产安全的损害。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采购、运输、装卸、使用、储存、危废等所有涉及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的环节。
2、目的 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的各环节管理,杜绝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3、使用部门(车间)须开具易制毒化学品领用单,由使用部门(车间)负责人签字后,向仓库领用易制毒化学品。出库时联络员须到现场监督,领用人、仓管员、监督员核对数量后分别在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登记簿上签名。出库后由联络员陪同领用人将易制毒化学品送到使用部门(车间)。
4、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5、第一章 总则 为防止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被用于非法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本制度应运而生。 本制度适用于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使用、销毁等活动。 相关活动应遵守本制度,并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