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CSDS)包括化学品及企业标示、成分等16个部分。(1)化学品及企业标识。主要标明化学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邮编、电话、应急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地址等信息。(2)成分/组成信息。标明该化学品是纯化学品还是混合物。(3 )危险性概述。
2、操作处置——应描述安全处置注意事项,包括防止化学品人员接触、防止发生火灾和爆炸的技术措施和提供局部或全面通风、防止形成气溶胶和粉尘的技术措施等。还应包括防止直接接触不相容物质或混合物的特殊处置注意事项。
3、眼睛接触、皮肤接触、吸入、食入的急救措施。 危险特性、灭火介质和方法,灭火注意事项等。 应急行动、应急人员防护、环保措施、消除方法等内容。 操作处置作业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安全储存条件和注意事项。
4、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规定有16大项内容,每大项中又有若干小项,依据国际ISO11014-1标准对GB16483-1996进行修正时,保留了GB16483-1996中实践证明适合我国国情又不影响国际标准内容的条款,将燃烧爆炸危险特性和毒性及健康危害作了适当调整,对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作了必要的补充。
5、范围 本要求适用于工业化学品,包括化学单质、化合物和混合物。 本要求不适用于民用受控消费品、以科学研究为目的的少量样品和国家另有规定的特殊危险化学品。内容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CSDS)包括以下十六部分内容。化学品及企业标识 主要标明化学品名称、应急电话、传真等信息。
6、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GB16483),个别项目略有变动。
《安全生产法》在第七章附则中第九十六条规定: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危险物品,即由于其化学、物理或者毒性特性使其在生产、储存、装卸、运输过程中,容易导致火灾、爆炸或者中毒危险,可能引起人身伤亡、财产损害的物品。
根据查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显示,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危险品是易燃、易爆、有强烈腐蚀性、有毒和放射性等物品的总称。如汽油、炸药、强酸、强碱、苯、萘、赛璐珞、过氧化物等。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易燃液体罐式输送车辆技术条件》等相关标准和规定。危险化学品是指在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及废弃过程中,具有易燃、易爆、有毒、腐蚀等性质而可能对人身、财产或环境造成危害的物质。
法律主观:《 安全生产法 》所指的危险物品包括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法律分析: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审批制度。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该机构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实行审批制度、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制度。审批制度:对于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要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安全监督管理、许可审批制度、安全评估制度等制度。安全监督管理:国家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卸、运输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许可审批制度:对于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需要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许可审批。